长春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学质量,提高学术水平,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 定》、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吉林省高等学历继续 教育学士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学校办学实 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审核批准及备案的专业所属学位授予门类,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长春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等形式培养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 授予原则
第四条 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课程,能够掌握马克 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 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 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学习任务,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学校审核准予本科毕业。
第七条 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必修课平均成绩达 70分及以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八条 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一)参加学校自行组织、多所学校联合组织或委托省级教育 考试机构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 平考试,成绩合格;
(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日语(二)或俄语
(二)成绩 60 分及以上;
(三)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达 400 分及以上;
(四)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3)笔试合格;
(五)托福考试成绩达 50分及以上;雅思考试成绩达 4分及以上 ;
(六)英语专业本科生须参加第二外语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日语能力考试N3 级及以上,成绩合格;
(七)吉林省外学生参加所在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 绩合格。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二)专升本毕业两年以内、高起本毕业一年半以内未提出申请者 ;
(三)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有严重舞弊作伪行为或其他原因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十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学生,由本人向长春师范大学分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职能部门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学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授予原则确定拟 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议。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授予工作的情况汇报和说明,审核学士学位授予名单,表决并形成决议。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 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布,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
第四章 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学位证书由校长签发,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证书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信息采集后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
第十六条 如在申请或授予学士学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撤消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 五 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已参加吉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取得的成绩,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作为授予学士学位外语水平依据。
第十九条 使用本科学历申请免试获得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日语(二)或俄语(二)成绩,学校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 2022 年 12 月31日前为过渡期,往届生均可参加第二章第八条提到的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或用其他标准作为申请学士学位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长春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细 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